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「死亡原因是否為自然老死或病逝」。自然或生病死亡,由醫生進行「行政相驗」開立證明;非自然死亡(如意外、車禍、輕生、或在家猝死原因不明),則須由警察與檢察官進行「司法相驗」。死亡證明書一般建議申請 10-15 份。
相驗流程與證明書用途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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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相驗(最常見): 在醫院往生,由醫院直接開立;在家中病危留最後一口氣回家,則由聖愛協助聯繫衛生所醫生到府相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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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相驗: 若突發意外在家中過世,家屬切記不可移動現場,須撥打 110 報案,由警方報請檢察官相驗後,才會核發「相驗屍體證明書」(等同死亡證明書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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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什麼要 10-15 份? 因為後續辦理殯儀館進館、火化、除戶登記、壽險理賠、銀行銷戶、遺產繼承、納骨塔入塔等手續,幾乎每一個機關都需要留存一份「正本」。提早申請足夠的份數,可避免日後奔波補辦。


